(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谢楚任与何繁荣、吴结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楚任,何繁荣,吴结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楚任,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繁荣,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学明、陈杰文,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结欢,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学明、陈杰文,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楚任因与被上诉人何繁荣、吴结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书面通知上诉人谢楚任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谢楚任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谢楚任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楚任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珠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