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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周梅与董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梅,董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周梅。被告董志,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才与被告董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苏振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周梅负担。审 判 长  苏振淮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陶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