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周梅与董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梅,董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周梅。被告董志,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才与被告董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苏振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周梅负担。审 判 长 苏振淮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陶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