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劳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某,绰号“地主”,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现居住广东省鹤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察员张洁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劳某伙同杨正山(已判刑)等人在鹤山市古劳村民委员会东便村内以“牌九”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劳某负责组织赌局和分配渔利,杨某甲负责洗牌、发牌和抽水。同年8月9日,民警在鹤山市古劳村民委员会东便村郊外的鱼塘边抓获杨某甲和19名涉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74460元。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劳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劳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被告人经过及破案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杨某甲的供述、证人朱某丙均、何某、朱某丙齐、潘某、杨某乙等19人的证言、扣押物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属初犯,其犯罪没有其他恶劣情节,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被告人劳某缓刑。故除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外,还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劳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兆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谭梓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