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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辉与江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江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61号原告:陈辉,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301156618。被告:江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与被告江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辉负担。审 判 员 蒋德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朱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