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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台溪乡。因本案于2014年1月23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台溪乡。因本案于2014年1月27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尤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开财、代理检察员谢俊翔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甲、原审被告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尤溪县台溪乡西吉村溪尾陈真妹家一楼店面内设置一台六人机型“打鱼机”和七台单人机型“宝马奔驰机”的赌博机供他人参赌。同年1月23日,该赌场被尤溪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甲和参赌人员陈某霖、陈某云,并扣押赌资人民币2702元。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乙自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共出资5000元作为赌场经营本金,在赌场获利后将本金5000元抽回。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共获利6000元。2014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开设的赌场内扣押二台六人机型“打鱼机”和八台单人机型“宝马奔驰机”的赌博机,其中一台六人机型“打鱼机”和一台单人机型“宝马奔驰机”的赌博机已损坏。被告人陈某乙于2014年1月27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同年9月4日被福州铁路公安处尤溪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某霖、陈某云、陈某妹的证言,鉴定意见:尤溪县公安局尤公(台溪)机认定(2014)第0123002、0123003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尤溪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现场查获照片、记账单和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六人机型赌博机一台和单人机型赌博机七台,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被告人陈某乙不能认定为自首。据此,原审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赌博机“打鱼机”二台、“宝马奔驰机”八台,予以没收;赌资人民币二千七百零二元,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六千元、用于赌场经营的赌资人民币五千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陈某甲的上诉理由:1、其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2、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劝说陈某乙投案,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甲、原审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甲、原审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陈某甲提出其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陈某乙提供“打鱼机”和“宝马奔驰机”的赌博机,上诉人陈某甲出资5000元共同开设赌场并共同经营管理,上诉人陈某甲、原审被告人陈某乙在本案开设赌场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原判认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陈某甲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陈某甲提出其归案后,劝说陈某乙投案,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经二审开庭查明,上诉人陈某甲到案后虽有劝说原审被告人陈某乙投案,但原审被告人陈某乙并未投案,原审被告人陈某乙是在派出所干警劝说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故上诉人陈某甲提出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原审被告人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六人机型赌博机一台和单人机型赌博机七台,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陈某甲、原审被告人陈某乙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陈某乙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原判根据上诉人陈某甲、原审被告人陈某乙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已依法对陈某甲、陈某乙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某甲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永辉审 判 员  高锦状代理审判员  吴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