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民一终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窦巧令与刘梦(孟)久、冯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梦(孟)久,冯藏,窦巧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梦(孟)久。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藏。以上二名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荣,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巧令。委托代理人牛春见、高雯,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梦久、冯藏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素珍审 判 员  王 靖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许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