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玉簪、王玉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簪,王玉荣,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25-1号申请人:李玉簪,女,汉族,1982年04月29日,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东环中街沧县。担保人:周华芬,女,汉族,1977年08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建兴小区二巷二号。被申请人:王玉荣,女,汉族,1963年03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韩斌,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在审理申请人李玉簪与被申请人王玉荣、韩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周华芬以其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为该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王玉荣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内,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02月06日起至2016年02月05日止。扣押期间,不允许转移、变卖、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合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