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费县大舜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善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县大舜投资有限公司,王善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11-12号申请执行人费县大舜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善余,农民。申请执行人费县大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善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善余在62231916417XXXXX、9161007000162018XXXXX账号的存款各15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