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址:廉江市。被告:莫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29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1月69日生育女儿莫某甲,2005年6月20日在东莞市大朗镇金港湾百货一起工作,于2006年6月19日结婚养有一子一女,在2007年10月发现他出轨,他当时认错并保证不会有下次,原告考虑到小孩就原谅他,然后2012年再次出轨,这次他毫无诚意悔改,2013年未能按时寄生活费回来,而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原、原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莫某甲由我抚养。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均有原件核对):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出生证,证明生育子女情况。被告没有进行答辩。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原、被告婚前于200612月28日生育女儿莫某甲,于2008年8月22日生育儿子莫某乙,于2010年10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诉称被告多次出轨,且不按时给生活费,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但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被告婚前生育了两个子女,后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夫妻感情是比较深厚的,虽由于夫妻缺乏沟通,感情出现问题,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互谅互让,放弃离婚的念头,与被告和好,共同经营好婚姻家庭生活。被告亦应认识自己的不足,多关心原告及其家人,争取原告的谅解,让原告对两人的婚姻更有安全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有权予以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鸿志审 判 员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梁秋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粤婵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