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甘荣春与江智斌、黄燕玉、江旭、林婷婷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荣春,江智斌,黄燕玉,江旭,林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1号原告甘荣春,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罗晓波,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秋菊,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智斌,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黄燕玉,女,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江旭,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婷婷,女,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甘荣春与被告江智斌、黄燕玉、江旭、林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甘荣春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智斌、黄燕玉、江旭、林婷婷价值488060.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智斌、黄燕玉、江旭、林婷婷价值488060.5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林伯琦用作上述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建省闽侯县XX镇XX村XXX室(侯房权证H字第XXXXX**号)房产的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