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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会青与雷天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青,雷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李会青,无职业。被执行人雷天春,宜城市人寿保险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李会青与被执行人雷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襄阳中院(2014)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雷天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会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本院依法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雷天春及其妻子李明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等价值资产。本院受理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雷天春及其妻子李明翠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信息并有存款,其完全有偿还能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李会青的申请及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雷天春及其妻子李明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2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雷天春及其妻子李明翠所有的等价值162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德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