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康月婷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人民陪审员 张 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