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01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松坤与被申请人李晓刚、长葛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松坤,李晓刚,长葛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01267—1号申请人:张松坤,男,汉族。后河镇范庄村5组。被申请人:李晓刚,男,汉族。被申请人:长葛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西侧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保字第012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晓刚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长葛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K959**号及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提出解除诉前保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晓刚驾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长葛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K959**号及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