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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督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张龙申请支付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张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泗民督字第00140号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男,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许婕,男,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办事员。被申请人:张龙,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提供2011年8月20日的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被申请人张龙向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3万元,年利率14.63%,至2014年8月20日到期,并约定逾期还款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利率计收罚息。被申请人张龙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下欠本金1万元及利息未予偿还,现要求被申请人张龙给付贷款本金1万元及截止2015年1月11日的利息5616.3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1万元及截止2015年1月11日的利息5616.30元,合计15616.30元。申请费60元,由被申请人张龙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