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李成成同居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李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成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晓东与李成成同居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给付63,928.00元的义务,余下执行款1,607.2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