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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商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周与吴乃情、王周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周,吴乃情,王周真,吴守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商初字第2005号原告:张周。委托代理人:苏胜浦。被告:吴乃情。被告:王周真。被告:吴守镇。原告张周为与被告吴乃情、王周真、吴守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胜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乃情、王周真、吴守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周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吴乃情有多年生意往来。2012年12月份,被告吴乃情多次向原告购买黄鱼,除交付部分货款外,共结欠原告货款876000元。被告吴乃情亲笔写下欠条一张,约定2013年12月还清,欠款按1.2%计息。被告吴乃情的妻子王周真、及儿子吴守镇也在欠条上签字。前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请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黄鱼款876000元,并从2012年12月28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原告张周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三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的主体资格;3、欠条,证明欠款事实。被告吴乃情、王周真、吴守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张周提交的前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本院认为原告的身份证与三被告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和证明,依法具有证明力,应予认定。欠条有三被告的签名,其形式与来源合法,对其证明力应予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吴乃情曾多次向原告张周购买黄鱼。2012年12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吴乃情共结欠原告张周货款876000元。为此,被告吴乃情向原告张周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结欠张周黄鱼款共876000元。欠条除了被告吴乃情签名外,被告王周真、吴守镇也在欠条签名。欠条还写明利息1.2%,到2013年12月还清等内容。之后,被告吴乃情、王周真、吴守镇一直没有偿还前述欠款,原告张周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吴乃情向原告张周购买黄鱼,结欠原告张周货款876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王周真、吴守镇与吴乃情共同在欠条上签名,依法应对欠条上的欠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欠条上写明“利息1.2%”,应当是指月利息,现原告张周要求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乃情、王周真、吴守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张周货款876000元,并从2012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54元,由吴乃情、王周真、吴守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75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全标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骄阳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