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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康丽萍与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方红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丽萍,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方红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康丽萍,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安进启,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方红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顾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康丽萍与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方红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康丽萍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丽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慧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