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俞裕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邢台市邢台县.被告:李某某,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赵吉山,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物业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辉物业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辉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杜宗凡审判员 崔龙强陪审员 赵 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