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雷九斤与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九斤,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26号原告:雷九斤。被告: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五路500号。法定代表人:章鸿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九斤与被告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雷九斤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九斤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九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邱捷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