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张琪与临沂盈泰经贸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琪,临沂盈泰经贸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177号原告张琪。被告临沂盈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8-1号建银大楼10楼。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府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谢呈相。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914号原告张琪与被告临沂盈泰经贸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6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临沂盈泰经贸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6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