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05-20
案件名称
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因被申请人朱永平驾驶的鲁H779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朱永平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朱永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诉保字第0052号 申请人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县师寨镇。 法定代表人常家兵,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玲、吕超伟,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永平,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事故车辆驾驶人。 申请人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因被申请人朱永平驾驶的鲁H779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街道公共设施受损。为防止被申请人朱永平转移财产,申请人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6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永平驾驶的鲁H779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朱永平驾驶的鲁H779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仇星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