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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宋莉岩与姜洪娟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宋莉岩,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临江市建国小学教师,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姜洪娟,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住吉林省临江市。申请执行人宋莉岩与被执行人姜洪娟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姜洪娟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宋莉岩人民币120000元,诉讼费人民币1355元,保全费1200元,共计人民币122555元。本院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姜洪娟已下落不明。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宋莉岩提供被执行人姜洪娟的股票、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姜洪娟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江管理部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人民币37000元。申请执行人宋莉岩表示经其本人了解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暂不需要查询被执行人姜洪娟的其他财产情况。2014年12月27日本院了解到姜洪娟被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30日被临江市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现姜洪娟被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2015年2月5日我院将被执行人姜洪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37000元扣划至法院,并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宋莉岩实际受偿人民币37000元,未受偿人民币85555元。申请执行人宋莉岩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姜洪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新才审判员  孙有信审判员  付福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卢艳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