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64号原告严某某,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肖某某,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