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与被申请人王晓梅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王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0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汤鲁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毛振龙,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梅,女,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职工。再审申请人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简称东风化机厂)因与被申请人王晓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终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风化机厂申请再审称:王晓梅经申请人通知拒不回厂上班,不是下岗待工人员。2002年以来,申请人多次通知王晓梅回厂上班,王晓梅拒不回厂上班。2014年1月14日,申请人在淮南日报第四版通知包括王晓梅在内的下岗人员回厂上班,但王晓梅至今未来厂上班。因此王晓梅不是下岗待工人员,不应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与否与本案的诉请没有关系。劳部发1995第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不是有效规章,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了一份企业基本信息,反映王晓梅2006年12月28日成立经营大通区星月网吧,证明其已重新就业,申请人不应再支付其生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发放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王晓梅请求申请人发放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的生活补助费,而申请人在淮南日报上刊登通知的时间为2014年1月14日,与王晓梅的诉请没有关联性。申请人称2002年以来多次通知王晓梅回厂上班,王晓梅拒不回厂上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晓梅一直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以其提供的大通区星月网吧企业基本信息表证明王晓梅已重新就业,不应再支付生活费,依据不足。申请人称劳部发1995第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不是有效规章,没有依据。原审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东风化机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长富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权伟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