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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阚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阚某某,女,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韩某某,男,1969年12月18日,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