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民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冯野、洪梅与洪梅、上海农XX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野,洪梅,上海农XX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冯野。被告:洪梅。被告:上海农XX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凡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野诉被告洪梅、上海农XX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冯野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鲍利强人民陪审员 沈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盛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