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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民申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殷X、原审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XX,殷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申字第00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XX。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殷X。原审被告王XX。再审申请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殷X、原审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钟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建勋审判员  孙永明审判员  谢志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丁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