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魏玉领、程风领与魏国林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领,程风领,魏国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99号原告魏玉领,男,195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XX村。原告程风领,女,194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XX村。被告魏国林,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领、程风领与被告魏国林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玉领、程风领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玉领、程风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领、程风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二原告各负担20元。代理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韦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