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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耿某某,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高某,女,1968年9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