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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城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仁华、管水生与严正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华,管水生,严正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初字第75号原告刘仁华,个体户。原告管水生,农民。被告严正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华、管水生与被告严正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华、管水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华、管水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华、管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刘仁华、管水生负担。审 判 长  郑 辉代理审判员  刘忠瑜人民陪审员  梁燕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