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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颜商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纪原源与方正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原源,方正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商初字第0005号原告纪原源,居民。被告方正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原源与被告方正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原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原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原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3元,减半收取851.5元,由原告纪原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