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颜商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纪原源与方正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原源,方正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商初字第0005号原告纪原源,居民。被告方正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原源与被告方正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原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原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原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3元,减半收取851.5元,由原告纪原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