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齐俊玲与王亚军、刘建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俊玲,王亚军,刘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17号申请人齐俊玲。被申请人王亚军。被申请人刘建超,系苏B×××××车辆登记所有人。申请人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2月16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亚军、刘建超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亚军驾驶,刘建超名下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井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