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喻与饶瑰辉、肖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喻,饶瑰辉,肖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李喻,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饶瑰辉,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肖秀梅,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喻与被告饶瑰辉、肖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所有的房屋一套。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期间担保的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对担保物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肖秀梅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横排路148-152号8店(所有权证:XXXXXX)的房屋一套,以上保全金额为26万元。二、查封原告李喻、刘琼玲所有的坐落南平市延平区李侗路豫轩里(江南第一城B组团)7号2层202室(产权证号:XXXXXXX-2)房屋一套中原告李喻的份额,以上保全金额为2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新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