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申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王x1共有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x1,艾x1,艾x3,李xx,艾x2,王x2,艾x4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06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1,女,1980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广彬,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艾x1,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李xx,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原审第三人:艾x2,女,2007年1月6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暨艾x2法定代理人:艾x3(艾x2之父),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原审第三人:王x2,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原审第三人:艾x4,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x1因与被申请人艾x1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6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x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片面认识和解读拆迁政策,判决结果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提起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申请人王x1就其作为被腾退安置人有权获得相应定向安置房及补偿款的诉讼要求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其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根据申请人王x1的个人实际情况及相关拆迁安置政策,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王x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x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 平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代理审判员 曹燕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