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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法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房桂金诉冶占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冶占军,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房桂金,女,1971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工人,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房桂金名下有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房桂金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冶占军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冶占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焦建国执行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