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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玄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金午阳服饰有限公司、陈伟、张玮玮、徐跃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张玮玮,徐跃秋,陈伟,南京金午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玄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3号。负责人陆佳洲,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玮玮,女,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跃秋,女,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伟,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金午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马府新村21幢403室。法定代表人孙堂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与陈伟、徐跃秋、张玮玮、南京金午阳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玄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伟、徐跃秋、张玮玮、南京金午阳服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已受偿70万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期限远超本案执行期限,本院作出的(2013)玄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暂时无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玄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丁 龙执行员  王正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江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