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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曹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勇,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66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曹勇,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召金,该公司经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曹勇与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埇桥区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曹勇与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艳峰审 判 员  张 贵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闫志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