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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初字第0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蓓蓓张某某,李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2512号原告张蓓蓓张某某,女,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309155427,住户县甘河镇丁村四组。被告李乐李某,男,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611283955,住户县甘河镇丁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蓓蓓张某某与被告李乐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蓓蓓张某某于2014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蓓蓓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建航人民陪审员  高恒昌人民陪审员  陶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