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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与张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张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0883号原告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负责人商贺武,男,职务:经理。被告张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与被告张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雪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