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某省某市,文化程度研究生,户籍登记地为本市某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日被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粤a×××××号小客车,在本市白云区黄石北路某花园内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4.4mg/100ml。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是朋友帮其将车开回停车场,其自己在停车场倒车入库时发生的事故,且事故发生后其一直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的辩护意见,同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客车在本市白云区黄石北路某花园内一无名停车场倒车时碰撞后方粤a×××××号小客车,后陈某与停车场管理人员协商不成,被接报到场的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4.4mg/100ml。同年10月1日,陈某向粤a×××××号小客车车主林某、停车场所有人李某共赔偿人民币18000元并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萧某、李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接受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赔偿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身份材料,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陈某当庭提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陈某在事故发生后系主动返回现场协商处理,并在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候,陈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扣押在案的现金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