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雅安市雅州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雅安市雅州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42号申请人罗某某,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雅安市雅州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明忠,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负责人郭冰,经理。申请人罗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雅安市雅州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荣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