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仪东与黄笃英、金保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仪东,黄笃英,金保敏,义乌市吉飞进出口有限公司,黄笃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8-2号原告:王仪东。委托代理人:杨磊。被告:黄笃英。被告:金保敏。被告:义乌市吉飞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黄笃花。本院在审理王仪东与黄笃英、金保敏、义乌市吉飞进出口有限公司、黄笃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仪东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仪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仪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仪东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