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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芜湖飞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芜湖科密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飞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芜湖科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飞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其仁。被执行人芜湖科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科密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7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