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谭玉平与白红科、董召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平,白红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谭玉平,男,生于1982年2月26日,汉族。被告:白红科,男,生于1968年2月1日,汉族,系咸阳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经理。原告谭玉平诉被告白红科、董召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谭玉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白红科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冻结。原告谭玉平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玉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白红科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71783.04元和***账户内的存款31816.7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伟哲二〇一��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少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