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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闫其林与淮北市美味宫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其林,淮北市美味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045号提请人:淮北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闫其林,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北市美味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法定代表人:丁仰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闫其林与被申请人淮北市美味宫商贸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纠纷,淮北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该纠纷,申请人闫其林于2015年1月28日向淮北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淮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4日将闫其林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申请人闫其林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美味宫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者查封淮北市美味宫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北市某处商业用房。安徽省金福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闫其林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其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淮北市美味宫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北市某处商业用房(价值1300万元范围内)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美味宫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