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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川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汉川刑初字第0049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4)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4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汉川市南河乡姜岭村路段,将道路上行人王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驾车逃逸。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于2014年11月11日11时30分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害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告人胡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胡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被害人王某的亲属对被告人胡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喻某甲、喻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表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王某的户籍信息及注销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胡某的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胡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汉川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胡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接受被告人胡某为社区矫正对象,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该意见书,经庭审宣读、质询,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先凡审 判 员  卢炬明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材料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