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刑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确多中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确多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00号罪犯确多中,男,生于1973年3月18日,藏族,四川省甘孜州色达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0日以(2001)阿中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确多中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7日以(2001)川刑复字第71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确多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以(2009)雅刑执字第2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4月25日以(2011)雅刑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4月25日以(2013)雅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确多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确多中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确多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确多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