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薛迪锐与吉楠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迪锐,吉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3号申请人:薛迪锐,女。被执行人:吉楠,男。申请执行人薛迪锐与被执行人吉楠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楠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的规定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孙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康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闫一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