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技术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今是,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普行初字第102号原告柴今是,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文中。委托代理人周文伟。委托代理人朱迪扉。原告柴今是不服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因机构改革,现职权由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编号为JXXXXXXXX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今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柴今是负担。审 判 长 缪红娟代理审判员 朱 骏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育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