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草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草民初字第70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楚某某。本院在审���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清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鑫庆 微信公众号“”